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草案。
立法正當時——解讀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草案
加強網絡身份管理
公民個人信息遭受侵害,但卻因實施侵害的行為人的身份信息沒有登記,或者登記的信息虛假,導致取證、查處難,是目前個人信息頻頻遭受侵害的原因之一。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指出,有必要加強網絡用戶身份管理。
“實行網絡身份管理,是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要求固定電話、手機等電信用戶在辦理入網手續(xù)時須提供身份證明。有關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普遍要求通過立法完善這一制度!崩铒w解釋說。
“這種做法是實行有限的后臺實名制!敝袊嗣翊髮W副校長、民法專家王利明表示,采取這種做法的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利用手機和網絡上的信息發(fā)布,從事欺詐行為、發(fā)布各種違法信息的現象較為普遍。
“需要指出的是,網上實名制的適用范圍仍然是有限的,目前僅限于為用戶提供信息發(fā)布服務,即利用信息發(fā)布平臺提供信息發(fā)布服務需要使用后臺實名制,例如,利用博客、BBS等信息平臺發(fā)布信息,必須注冊實名,如果從事其他的網絡活動,則無須使用實名制。”王利明補充說。
加大保護個人電子信息力度
關于個人信息保護,決定草案明確了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同時,草案還對個人信息收集者的義務作了多項規(guī)定。
對此,王利明認為至少有三點意義:一是保護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二是保護網絡信息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三是規(guī)范網絡活動,維護互聯網的健康發(fā)展。
那么,如果公民發(fā)現個人信息受到侵害,該怎么辦?草案作了相應的監(jiān)督規(guī)定!百x予公民必要的監(jiān)督和舉報、控告的權利,充分發(fā)揮社會監(jiān)督作用,是有效治理侵害個人信息安全等網絡違法行為,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崩铒w表示。
嚴格治理垃圾短信
在外企上班的張小姐每天手機短信不斷,但大多數都是推銷產品的垃圾短信!罢l來管管這些垃圾短信?”
針對社會各方面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垃圾短信、詐騙信息等問題,草案專門對治理垃圾電子信息作出相應的規(guī)定。
“從國外情況來看,一些國家已制定相關法律對發(fā)送商業(yè)性電子信息行為予以規(guī)范。我國電信運營商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對發(fā)送商業(yè)性電子信息的行為予以規(guī)范、控制!崩铒w表示。
“垃圾短信和垃圾郵件嚴重干擾個人生活安寧,侵害個人隱私,更有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發(fā)送短信,實施詐騙活動,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從國外來看,有的國家已經通過立法或判例,禁止發(fā)送垃圾短信!眲⒌铝颊f。
王利明則強調,除要對電信運營商、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必要規(guī)范外,還應對發(fā)布垃圾短信及郵件的行為,依據情節(jié)輕重追究其侵權責任!皩Υ朔N行為,公民有權要求停止侵害。對于侵害公民權利造成損害后果的,公民有權要求相關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
為了保護網絡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特作如下決定:
一、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在業(yè)務活動中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guī)則。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業(yè)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四、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在業(yè)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fā)生或者可能發(fā)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五、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fā)布的信息的管理,發(fā)現法律、法規(guī)禁止發(fā)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六、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用戶辦理網站接入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xù),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fā)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信息接收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fā)送商業(yè)性電子信息。
八、公民發(fā)現泄露個人身份、散布個人隱私等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網絡信息,或者受到商業(yè)性電子信息侵擾的,有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有關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其他網絡信息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控告;接到舉報、控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被侵權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十、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履行職責,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處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其他網絡信息違法犯罪行為。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時,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提供技術支持。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十一、對有違反本決定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或者取消備案、關閉網站、禁止有關責任人員從事網絡服務業(yè)務等處罰,記入社會信用檔案并予以公布;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十二、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和迅猛發(fā)展,互聯網領域信息安全問題日益突出:五花八門的垃圾短信、電話推銷、網絡騙局,嚴重干擾了人們的正常生活。
買房、買車、生孩子,辦卡、辦證、網購物……人們不禁疑惑:何時何地何人泄露了我的隱私?
今天,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或許可以從根本上,杜絕類似事件的發(fā)生,還網友一個干凈、健康的網絡世界。
什么是《草案》?
《草案》是是保護公民電子信息的重要法律文件。立法者通過引入網絡實名制原則,要求互聯網經營者必須加強對互聯網絡使用者的監(jiān)管。
在引入實名制后,不僅加大了互聯網絡經營者對信息發(fā)布者的身份審核義務,同時也可以提醒互聯網絡使用者,在互聯網絡發(fā)布信息的時候,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能把互聯網絡當作一個恣意妄為的虛擬空間。
《草案》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草案》規(guī)定實行網絡身份管理,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用戶發(fā)布信息的網絡身份管理,可以實行后臺的身份管理辦法,用戶在發(fā)布信息時可以使用其他名稱。
同時,《草案》還主要強調了以下兩點:
1、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公民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網絡信息,有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2、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手機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fā)送商業(yè)性電子信息。
從《草案》的內容可以看出,政府正在逐漸加大了對互聯網經營者的管理。一些互聯網經營者為了吸引公眾的目光,默許甚至縱容互聯網絡的使用者發(fā)布違法信息。部分互聯網經營者一方面在后臺遵守國家的規(guī)定實行實名制,另一方面也可能會對互聯網絡發(fā)布的信息采取放任自流的態(tài)度,讓那些直接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民基本權利的信息泛濫。
對此,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教授喬新生認為我國互聯網絡信息保護法律規(guī)范應當堅持以下三個原則:
1、堅持互聯網絡經營者是第一責任人的原則,一旦互聯網絡出現侵犯個人隱私的信息,互聯網絡經營者應當首先承擔法律責任。
2、堅持權利人申請臨時禁止令原則。要求互聯網絡的經營者必須對信息進行審核之后再行發(fā)布。如果互聯網絡的經營者沒有履行自己的審核義務,從而給公民的權利造成損害,那么,公民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禁止令。
3、堅持互聯網絡經營者連帶責任原則。強化互聯網絡經營者的責任,讓他們充分意識到,如果不加強對人肉搜索行為的監(jiān)管,那么,就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草案》的通過,意義在哪兒?
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認為有以下三點:
1、 保護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2、 保護網絡信息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3、 規(guī)范網絡活動,維護互聯網的健康發(fā)展。
當然,《草案》并不是完美的。王利明認為,網絡實名制的適用范圍仍是有限的,目前僅限于為用戶提供信息發(fā)布服務,即利用信息發(fā)布平臺提供信息發(fā)布服務需要使用后臺實名制,但如果從事其他的網絡活動,則無須使用實名制。